2018/5/25 16:53:00
枣红字〔2018〕17号
关于印发《枣庄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
《枣庄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已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红十字会
2018年5月25日
枣庄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公务支出,强化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市红十字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会机关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量入为出,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四)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资产完全完整;
(五)合理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科学划分职责权限,做到权责分明、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部门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二)编制财务报表,如实反映单位收支情况;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有效作用;
(四)加强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检查,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 会机关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会机关编制部门预算,应当综合考虑一些因素:
(一)年度工作计划和相应支出情况需求;
(二)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三)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
(四)资产占有和使用情况;
(五)其他因素。
第六条 会机关部门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报和审批:
(一)各科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测算,提出预算建议数;
(二)办公室对各科室预算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年度预算报告草案,提交会长办公会、党组会研究后,由常务副会长审签报市财政局。期间,根据市财政局要求及时调整预算。
第七条 编制预算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在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预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编制会机关收支决算,经分管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审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章 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九条 会机关收入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专项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以及应纳入财务管理核实的其他收入。会机关各项收入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条 会机关支出是指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
基本支出指保障机关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以外,会机关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会机关各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并按照规定限额和程序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批复本会年度部门预算后,各科室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办公室汇总各科室用款计划,形成本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支出计划草案,提交会长办公会研究后下达执行。
第十三条 会办公室对各类票据统一领购、统一管理,所有原始票据应当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四条 会机关会计核算实行集中管理,分项核算,依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统筹设置会计科目,准确核算各项收支。
第十五条 加强会计核算,严格落实原始凭证审核制度、备用金限时限额制度、资金支出分级审批制度等,做到资金用途、会计凭证、财务处理合法合规,确保会计核算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实施会计核算电算化管理,通过财务信息系统网络处理财务凭证、收支报表等,提高财务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加强会计核算各类原始凭证管理。所有原始凭证要求填写准确、内容齐全,有关经济业务须附有效经济合同、审批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各科室经办人、科室负责人对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规性确认签字后,按《枣庄市红十字会机关财务报销规程》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八条 规范各项人员经费的计提和缴纳管理。办公室根据单位人员情况,按照规定标准和时限发放工资津贴,办理缴纳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等。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银行存款和零余额账户管理。会机关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应当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由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为外单位套取现金,不得结算与本机关无关的经济业务。
第二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收支现金。建立现金日清月结制度,按规定的程序和额度提取现金,每日盘点现金库存,核对会计记账凭证及现金日记账记录。财务盘点发现现金溢交,应及时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处理。单位财务保险柜禁止存放私人物品。
第二十一条 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内的办公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商品和服务支出,严格按照公务卡结算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实行现金使用报备制。各科室或个人超出现金结算起点的对公支出,必须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应于业务发生前到办公室报备,否则不予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往来款项管理。及时核对清理应付款,并严格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支付。加强对暂存款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对各种暂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四条 健全各种存货的实物管理制度。制定存货验收、领用和保管制度,建立存货实物台账,及时、完整、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各类存货的收入、发出、耗用、库存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存货进行盘点,盘盈、盘亏等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会机关固定资产实现统一管理、统一购置、集中调配。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各科室在提报部门预算建议时,一并向会办公室提报资产购置计划。会办公室按照下达的年度支出预算和资产配置标准,统一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办公室负责资产的实物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登记,并设立固定资产明细台账,要定期清查盘点资产,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八条 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因岗位调整发生资产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调离机关的应当办理资产交还手续。资产需要以旧换新的,应当办理交旧换新手续。
第二十九条 规范固定资产处置。处置固定资产应由会办公室统一办理,按照资产处置规定程序进行处置。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单位不得擅自处置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具体采购程序按照《枣庄市政府采购操作规程(试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会机关政府采购坚持“先预算、后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年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或者调整采购项目的,由项目实施科室提出申请,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财政局审批调整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 会机关政府采购手续实行采管分离原则,按照申请、审批、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不得同一科室(单位)或者个人全过程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三十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章。
第三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款相符。财务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进行查明并向有关领导书面报告。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每月编制会计报表一次,定期上报会领导。财务报表须经会计和出纳签章。
第三十八条 财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其重新办理。
第三十九条 财务工作应该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做好内部审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条 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主管保管,法人印鉴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印鉴使用时,需印鉴保管人审核有关凭证并由其本人盖章。各种印鉴(章)、空白凭证、网银秘钥妥善保管、避免丢失。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出纳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进行监交,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进行监交。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管理单位会计档案,明确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安全。
第四十三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等。
第四十四条 确保会计档案规范化。原始凭证内容完整清晰,金额大小写相符;记账凭证准确无误,附件齐全;会计账簿记账及时,账证、账账、账实相符;财务报表编制符合要求,信息真实、完整,签名盖章齐全。
第四十五条 按照规定立卷、归档会计档案。记账凭证每月登记完毕,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装订成册,顺序排列整齐归档;年底结账后电子账备份,纸质账页装订成册存档。加强会计电子档案管理,及时备份数据,不得随意修改和拷贝复制。各类财务报表分别以电子版、纸质两种形式存档。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出借,如有特殊需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询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六条 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明确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账务处理程序,强化稽核制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第四十八条 接受外部监督。公开财务管理制度,按要求公开披露财务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积极提供各类财务检查需要的资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枣庄市红十字会政务公开制度